历时5个月调查的《深圳就业歧视调查报告》由民间公益组织深圳衡平机构发布。报告指出,深圳企业普遍滥用用工自主权,在招聘员工时提出一些和工作岗位职责无关的要求,存在健康、性别、年龄、地域以及相貌等五大类就业歧视,服务业中歧视现象最为明显,女性就业环境尤其需要改善。(5月18日 《南方都市报》)
就业歧视,公众并不陌生,有调查显示,认为目前就业领域存在歧视的人,累计占85.5%,认为非常严重和较为严重的有50.8%,认为不存在的只占6.6%。尽管对于就业歧视,社会的关注度很高,但是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缺失的法律后盾,更多的人面对歧视选择了忍受。尽管对于就业歧视,社会的关注度很高,但是,就业歧视目前在我国还不是一个法律上的定义,因为尚没有一部正式的法律出现这一字眼。笔者以为,应站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审视首份深圳就业歧视调查报告,才能厘清其蕴涵的积极意义。
客观地说,目前用人单位和人才市场上种种就业歧视现象的存在,是供大于求的表现,是国情是企业用人观念和机制上的不成熟,但是,我们应看到,就业歧视如果听任发展下去,不但将贻误个体和社会进步,而且将加剧社会矛盾,激化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通过对首份深圳就业歧视调查报告内容的观察,无论是健康、性别、年龄,还是地域、相貌歧视,在笔者看来,既是社会现实的折射,有包含着激发社会矛盾的因素,因此,必须警惕之。
既然就业歧视贻害无穷,那么,该如何消除就业歧视呢?这既是摆在深圳人面前的课题,也是整个社会的课题。我们知道,不少发达国家对就业歧视的责任人,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如美国心脏医学专家玛格丽特•阿伦因遭受歧视而控告华盛顿大学,就得到了75万美元赔偿;美国最大面包批发商州际面包公司因歧视21名黑人员工,当即被判赔偿1100万美元。这能给我们众多的启示。
要知道,就业意味着职业作为一种资源或财富的分配,即利益的分配。平等就业也就是对利益的平等分配,这种分配应符合正义标准——相同者予以相同处理,不同者予以区别对待。因此,笔者以为,政府应通过强化立法和制度来消除就业歧视。
在荷兰,是通过设立就业平等待遇委员会实现的。这是一家准司法机构,其主要权限是,第一,接受关于就业歧视问题以及其他社会生活歧视问题的投诉,针对歧视问题展开调查、举行听证,并对有关投诉作出裁决;第二,将调查真相向社会公布,就有关歧视的法律问题向政府、法院及社会组织提供咨询。平等待遇委员会以其权威性、平民性、低成本,成为荷兰反就业歧视的主要救济机制。
对深圳来说,笔者以为,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一个独立于教育管理部门、用人单位行业工会的第三方机构,作为就业歧视审查机构,对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歧视行为、相关人事制度、管理制度、薪酬制度、晋升制度等进行相应的审查,从根本上解决就业歧视的问题。
国外有就业平等待遇委员会,我们呢?这是整个社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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