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12月3日电(记者王菲菲)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该条例针对当前就业热点和难点问题提出具体政策,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应当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其中包括: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国家、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内的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条例》指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实现灵活就业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针对高校毕业生这一就业队伍中的“主力军”,《条例》明确规定,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和农村、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用人单位接收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条例》鼓励自主创业,自主创业者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府对规定行业的项目给予贴息支持,自主创业者还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在创业初期参加创业培训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