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到最近的艾滋病歧视案开庭,民众对“司空见惯”的就业歧视终于喊停了。不知从何时起,学历、身高、性别、年龄、地域等与某个职业水平无关的因素却俨然成了招聘公告里的严格标准。就业歧视不仅名目繁多,有的竟到了荒诞的地步。对于就业歧视,我们一直陷于一种“集体无意识”,用媒体人郭光东的话说,人们生活在歧视的黑夜中,歧视别人,反过来又被别人歧视。
随着就业歧视的愈演愈烈,我们慢慢“被习惯”,并自觉地遵循这种不公平。长沙市某区公开选用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尽管这是一次由政府部门主导的招聘活动,但招聘却引起了公众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的极大关注。此次公开选用的报名条件,在“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等条款后面,一些岗位竟又要求非国家“211”工程高校毕业生不能报名。而一些单位要研究生,也会附加一个括号,“211”工程院校本科生也可。也就是说,“211”工程院校的本科生可以置换非“211”工程院校的研究生,在普通院校读7年不及在重点院校读4年,怪不得会有人一而再、再而三地复读重考,就为了上一所“211”工程院校,反正复读3年再考上也可以约等于从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毕业,程度未必一样,但是待遇可以一样。各种隐性的学历歧视在目前并不少见,除了非国家“211”工程院校毕业生,自学考试和成人高考的毕业生也是歧视的对象,而且所受歧视更严重。很多单位招聘都要求全日制本科学历,无形中将自学考试和成人高考的毕业生排除在外。
除开学历歧视,最近,网络上出现的一些就业招聘更让人啼笑皆非,在一个叫“搜才”的招聘网站,几乎每一个页面上都有“不招河南人”的要求。
这种“集体无意识”的就业歧视,造成的后果是令人震惊的。2003年1月,大学生周一超报名参加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公务员招录考试。周在顺利通过笔试、面试后,于4月1日参加了体检。4月3日,周一超因没有收到体检合格通知书,遂对录用工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当周一超得知自己是因小三阳而体检不合格,即持刀对负责招录工作的经办人行凶。杀死杀伤各一名人事科的干部,周一超因此被判处死刑。此次事件以后,不少学者和法律界人士开始将目光投向这一领域。
此后,在遭遇就业歧视时,开始有更多的人站出来喊“不”,齐齐哈尔残障考生王玉珠在2008年司法考试中超过分数线19分,却因“专升本”未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王玉珠要求司法部给出解释,并起诉司法部歧视。
然而,要真正消除歧视,仍旧任重而道远。解决就业歧视问题,需要国家的公平规制,也需要企业的理性用工,更需要培育就业者权利,在三方的互动中才能使问题得到缓解。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市民进行必要的道德素质教育,更有必要对用工单位的歧视行为进行限制。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力”;第十二条则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因而,劳动执法等部门有必要对具有地域歧视的行为进行监管。
但是,觉醒也是一种态度。在反就业歧视的道路上,觉醒,也许是我们迈出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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