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顾也力发现了一个莫名其妙的现象:一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录用高校毕业生的时候,有个条款叫“非211不要”。他气愤的说,这是非常明显、极为恶劣的就业歧视,也成了影响大学生就业的因素。(3月11日《中国青年报》)
尽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但现实中就业歧视依然随处可见,且已从性别歧视、乙肝歧视、身高歧视、长相歧视发展为地域歧视、血型歧视、星座歧视和学校歧视等多种歧视并存的局面。因为民族、性别、地域歧视相对较为敏感,学校歧视就成了各种就业歧视中最为突出的。以至于公众早已对“非211不要”的招聘条件习以为常,却很少有人注意到这是违法的就业歧视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但仅从公务员招考的职位要求看,很多地方政府非但没有很好的完成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公平就业的任务,反而自己也成了就业歧视的制造者。一些企业之所以敢明目张胆的发布含有就业歧视内容的招聘广告,一方面是劳动部门执法不严,另一方面则是政府部门带头搞歧视引发的跟风效应。
就业歧视问题严重,与现行法律对就业歧视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也有很大关系。《就业促进法》仅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别说普通求职者很少会为了一则含有歧视色彩的招聘公告去起诉政府部门或企业,就算真起诉了,法院也顶多要求对方撤销招聘公告,赔偿求职者几百元的路费和电话费(有时这点赔偿都没有)并承担诉讼费,不会有其他处罚。而向劳动部门举报的结果也多是撤销原招聘公告了事。违法成本太低,让用人单位毫无顾忌,才造成目前就业歧视无所不在的情况。因此,只有尽快把反就业歧视的法规纳入立法规划,提高对就业歧视的处罚力度,才能给求职者提供更多平等竞争的机会。
招聘人才理应唯才录用,不能唯学历甚至唯学校是用。普通大学毕业生与“211”毕业生的唯一区别是高考分数略低,但一次考试没考好不代表一辈子不如人。不经过适当考核,怎么知道普通大学毕业生的专业素质不如“211”毕业生,无法适应招聘岗位呢?“院校歧视”对用人单位来说,不仅违法也可能与真正的优秀人才失之交臂。
“院校歧视”让重点大学的入学名额更为紧俏,不仅进一步坐实了“高考一考定终身”的名头,给应试教育推波助澜,也助长了“点招”、“特招”等不正之风,加剧了教育腐败。而同样涉及降分录取的自主招生考试公平性也因此备受质疑。联想到一些大学校长经常扬言本科录取要全部通过自主招生选拔,实在让人怀疑他们是真的想不拘一格降人才,还是想得到更多的招生自主权用来作交易?如天津一副区长女儿因在微博上炫富,就被人曝出其“曲线”升学经历,从普通大学转入重点大学就读。像这样的猫腻,在高校录取中又有多少?
政府部门带头搞就业歧视既违法也有违自己的法定职责,严重侵犯了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同时,还给量身定做的“萝卜招聘”开了方便之门,助长了用人腐败。反就业歧视理应从政府部门做起,逐步清理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相抵触的规定与招聘公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应对违法进行就业歧视的地方政府进行曝光,并在就业考核时予以扣分,以督促地方政府及时停止歧视行为。对地方劳动部门的反就业歧视执行情况也要进行抽查,对监管不力的应及时问责,改变目前反就业歧视不力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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