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天水青年网,孙建民在2009年天水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上的发言依然显得雄心勃勃。这是他被迫离开第一创业地静宁县两年之后,怀揣仅有的200万元在清水县二次创业起步阶段时的发言。
1998年,孙建民在静宁县投资建成了3处名优特新良种苗木繁育基地,总面积1046亩,留床苗木2100多万株,安置青年农民就业1700多人,公司总资产达到3800万元,为西北地区林果业产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几年来,绿源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迅速发展壮大,成为静宁县及周边地区最大的良种苗木繁育基地,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了各级组织的充分肯定。《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外众多新闻媒体也组团采访报道了公司的先进事迹。孙建民本人2002年被评为“第三届甘肃省十大杰出青年农民”,被共青团中央、农业部授予“全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称号;2003年被共青团中央、农业部授予“全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标兵”称号;2004年被共青团中央、国务院、水利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全国青年联合会授予第九届“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荣誉称号。
至于绿源林果有限公司缘何退出静宁县?时至今日其创办人孙建民惟能以“不堪回首”作答。
2007年,孙建民在清水县委、县政府及县各农口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县信用联社的大力扶持下,创建了甘肃清水县绿源林果良种繁育有限公司。
是年12月1日,孙建民代表他的甘肃省清水县绿源林果有限公司(下称绿源公司)与清水县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委会(下称管委会)签署了一份30年期的《土地承包经营(倒包)合同书》,示范园区所在地清水县红堡镇政府作为鉴证方共同签署。清水县农业科技示范园区2007年9月举办开工奠基仪式,孙建民作为首个入驻企业代表参与。
“在清水县开发建设良种苗木繁育基地、万吨气调保鲜库、万头仔猪繁育基地三大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推动天水及周边地区林果业,养殖业实现跨越式发展。”这是孙建民给自己的远景规划。
欠交租费滋生变故
绿源公司资金匮乏的隐患与生俱来,拖欠承包费成了后来管委会决定收回其大部分租地直到解除合同的重要理由。2007年,孙建民向时任天水市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上书称:公司已筹措投入了680万元用于土地租赁、基础设施建设,并启动实施了280亩苹果育苗和100亩实生核桃苗木嫁接及新良种的引进。目前,急需市政府提供担保并协调银行给其贷款2689万元。
但远水解不了近渴。2007年11月,孙建民按合同约定向管委会交纳了自签署合同日至2010年之前的土地租费约10万元,欠2.92万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孙建民也坦言:在与管委会签订200亩地30年合同后,自己资金有限,且全部用于公司启动,在交纳承包费和支付工人工资时有迟付现象。但他认为,进入2009年绿源公司败势已定,而深层原因并非单纯拖欠不到3万元租费那么简单。
清水县有关部门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由县纪委、监察局、农业局向天水市纪委上报的一份报告,陈述了管委会收回绿源公司已租土地、与之解除合同的缘由,包括绿源公司拖欠租金、管理不到位、违反契约精神等。因报告生成日期为2011年9月,此时距孙建民决定败走并放弃对绿源公司及所属土地、苗木正常经营维护已一年有余。孙建民说,有关方面预谋收回他所租200亩地的工作早在2009年3月至4月已经展开,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他认为,管委会为收回土地而阻挠绿源公司正常生产在先,他被迫放弃对绿源公司及所属土地、苗木的正常经营维护在后,所以管委会向记者提供的材料中所述,将诸如绿源公司管理不到位、租赁土地荒芜、苗木病虫害扩散影响周边地块等因素作为收回土地的重要理由,显然是颠倒因果关系,混淆视听。
管委会收地被指另有隐情
孙建民告诉记者,如果没有华能集团
2008年12月在清水县的勘地之举,虽然一时资金短缺但他也不会遭遇大的危机,管委会更不会以拖欠不到3万元的租费而严格到要收回其已租土地。他称,华能集团在清水县红堡镇勘地选厂之后,他所租的地块被纳入使用意向,这块每亩年租金仅为300元(政府前五年补贴200元)的农用地和地面附着物面临身价陡升的机遇,由此被人眼红。孙建民在随后向各方反映、投诉的材料中均旗帜鲜明地指出:时任清水县长刘天波指使各职能部门将他的租地收回后租给其侄子刘鹏经营,以达到获取高额征地补偿款的目的。而上述清水县向天水市纪委提交的报告也因孙建民的这些指控应时而生。
清水县官方向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2010年4月至5月管委会对绿源公司所租的126.748亩土地正式收回。收回之前的土地状态为“只在2008年春季种植过一茬黄豆,此后一直荒芜”,时间精确至“荒芜1年零7个月”。孙建民指出,绿源公司是首家入驻园区的企业,2007年年底入驻时园区也仅举办了开工仪式。在清水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农业园区2007年9月23日举办开工仪式的新闻图片中,孙建民与时任清水县领导同登一台。孙建民称,入园后他付出大量财力完成了园区道路路基的开挖及铺砂等基础设施的建设。2008年是入园后开展种植第一年,而培育种苗前对土地进行倒茬、改良是必要的,因此第一年种黄豆理所当然。2009年春季,就在其购进海棠种子准备播种前,管委会围绕收回土地的工作已提前入手,以绿源公司欠管委会2.92万元租费为由阻止种植,导致购进的几十万元的海棠种子无法下种,全部腐烂。他说,2008年种植黄豆,2009年春季准备种植海棠而被阻止,何来土地“荒芜”一说?
孙建民坚信管委会收回其土地的原因不是因为拖欠不到3万元的租金。他说,2009年8月他向天水某公司融资305万元发展资金,但该公司考察人员会同绿源公司委托人到达管委会后,管委会主任赵彦仓称,“你们不能给孙建民借款,要借款必须通过我们管委会。”由于管委会的阻挠,他的融资发展计划以失败而告终。后该公司借给绿源公司30万元,单纯用于清偿承包费和工人工资。孙建民告诉记者,2009年10月中旬,他委托办公室主任陪同上述天水某公司财务人员提了现金送至管委会,交纳了200亩地约5万元的租金,但管委会此时已明确表示绿源公司的120亩地已收回并租给蓬勃公司,而且所欠租金须交至清水县法院,但法院却以无权替园区收缴承包费为由拒绝接纳。
上述清水县纪委等部门向天水市纪委汇报的材料和管委会生成于2012年8月30日的一份针对孙建民指控材料的答复则明确否认了孙建民的上述一些说法。这些材料认定:绿源公司被收回的土地租给三家不同企业经营,孙建民所指刘鹏的蓬勃公司仅占其中的28.4亩。且“在园区进行入园企业审定和土地出租的过程中,中共清水县委副书记、县长刘天波没有给园区打过招呼,也没有给刘鹏安排过承包事宜”,“刘天波与刘鹏没有任何亲属关系”。而华能公司在孙建民的“承包地内进行勘探,准备征用一事纯属道听途说”,对于天水某公司为绿源公司融资、借款交纳租金之事,“园区管委会更是无从知晓,也没有设置障碍造舆论百般阻挠的说法”。
但孙建民认为,被收回的土地由三家不同企业经营仅仅是一种“变通手段”,最初实则由刘鹏操纵,目前直接经由蓬勃公司种植收益的土地至少有60亩。
上述“华能勘地”、“刘氏亲属关系”问题是否与孙建民租地被收回有着必然联系暂且不说,但记者采访中却得到了与官方调查结论完全不同的依据。刊载于天水在线的题为《华能甘肃能源公司专家团踏勘天水电厂选址》的新闻稿则图文并茂地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详细报道,文中指出,“由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南电力设计院及华能甘肃能源开发公司领导和专家组成的考察团先后来到位于麦积区渭南镇、伯阳镇,清水县红堡镇、黄门乡的四个备选厂址,”天水市和县区重要领导都有陪同,时间为2008年12月8日,清水县红堡镇显然入列。孙建民称,勘地时在绿源公司租地内打了井桩,勘地单位欲通过管委会为其支付数千元补偿金而被他婉拒。
而与刘天波父母同住一村的农民则很坦然地告诉记者,现任清水县委书记刘天波与刘鹏确属叔侄关系,一位农民还向记者详述了两人祖上传承关系及一些较为复杂的亲属关系的细节。
绿源公司租地被收回之后自然回归园区管理,作为县委书记的非直系亲属,刘鹏携蓬勃公司履行程序入驻园区本无可厚非,但上述调查部门为何在对上级部门的报告中将两人之间的这层亲属关系予以否认呢?是没有调查清楚还是有意而为之,其中缘由不得而知。而华能公司2008年年底在清水县红堡镇勘地选厂之举作为可能带动天水市和清水县经济领域重大发展的项目,为何被认定为“纯属道听途说”?
事实上,管委会主任赵彦仓被孙建民指称是受命具体操作这件事的主要人物。蓬勃公司(清水县蓬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中显示,刘鹏为董事长,刘某兵为总经理,而赵彦仓担任监事一职。清水县农业园区管委会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对于赵彦仓担任蓬勃公司监事一职是否合适?清水县陪同记者采访的各职能部门干部通过打电话多方咨询,得到的答案均为不合规定。
两份诡异合同谁更接近真相
管委会指责绿源公司拖欠承包费,收回土地不无道理。另一方绿源公司则指责管委会为其补交承包费设置障碍,实为收回已租地寻找借口。时至今日,管委会仍然在为孙建民遗留在园区的烂摊子头痛,孙建民也在为自己的权益和损失奔走呼吁。
2011年,管委会在收回绿源公司所租126.748亩土地一年后将其诉至清水县法院,要求与绿源公司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倒包)合同》,恢复和交回剩余80亩有附着物的租地并支付所拖欠承包费。法院指出,身为被告的绿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对管委会提交的证据质证。也就是说,法院依据管委会提供的证据于2011年7月做出了判决。虽然放弃了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孙建民称“至今也不为没出庭而后悔”,原因是“去不去结果都一样,法院是要按领导的交代判决”。
今年9月,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清水县监察局提供了所有绿源公司与管委会纠葛的文字材料包括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一份手写的《承诺书》显示,孙建民在2009年5月22日向管委会承诺:绿源公司承包农业园区的206.74亩土地租费已于2009年5月15日到期,由于资金周转较困难,经双方协商于2009年5月28日交清3万元整,如不按时上交租费,农业园区管委会将收回承包土地,并对承包种植的作物不予赔偿。
在记者向孙建民核对上述《承诺书》时,孙建民甚感惊讶,他称,从未出具过此类承诺书,且该《承诺书》部分关键字句模糊不清,并指出其签名明显由他人伪造。随后记者向清水县监察局提出希望查看原件,但法院以记者查看须由市中院批准为条件,故未能见到其原件。孙建民认为,合同中已约定迟付承包费须承担滞纳金,他何必再写这种不留余地的承诺,将自己和公司推向绝路?
诡异的事件则在记者详细阅读法院判决书后比对两份“相同”的合同时出现。
2011年7月,清水县法院就管委会诉绿源公司一案做出判决。依据法庭的核算标准,截至2011年6月,绿源公司共拖欠管委会承包费7.7万余元。判决也支持了管委会收回绿源公司所租剩余80亩土地的请求,但管委会欲证明绿源公司种植作物无人管理,部分作物病虫害严重,部分土地荒芜的照片被认定为孤证,未被法院采信。该判决第一条解除了双方于2007年签署的30年期《土地承包经营(倒包)合同》。从法庭的分析可以看出,判令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为:被告在交纳了10万元承包费后,经原告催要,未交纳拖欠的承包费,属违约
行为,且合同约定被告不按时交清承包费,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清水县监察局提供给记者的上述合同书中第五条第3款(违约责任)为: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租赁费或擅自改变土地租赁生产经营,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无偿清除地上一切附着物。而孙建民提供给记者的上述合同原件该条款完整内容则为: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租赁费,每月加收租赁费总额万分之二的滞纳金。同时两份合同的承包地亩数有细微差别,除此两点,其余内容包括合同格式均完全一致。
对于这两份签约时间相同,签约、鉴证方单位印章、签字代表均一致,但部分关键条款完全不同的合同,清水县陪同记者采访的官员也感到惊讶和不解。在各种争论和猜测之下,监察局陪同官员调取了作为鉴证方红堡镇政府持有的上述合同原件,其内容与管委会提供的复印件并无二致。从技术方面简单分析,由于上述合同并无编号,也未加盖合缝章,且两份不同条款的内容所占字行一致,任何一方通过修改合同第2和第4页内容并予撤换是极其简单的事。至此,陪同记者采访的部分官方人士称,可能是孙建民一方篡改了合同条款。
但上述合同的打印、装订最初均由管委会完成,也就是说电子版应只有管委会保存,孙建民在无电子版的情况下若要擅自篡改合同内容,无论纸张、字体字号或打印条件难以避免地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双方所持合同原件在加盖红章页未更换的情况下,更精准的技术鉴定并不难区分真伪。然而,就在各方议论“技术鉴别”问题的间隙,管委会方面提出,孙建民所持合同为意向性合同,后经双方补充又签订了第二份合同,即管委会和镇政府所提供的这份,谁也没有伪造合同。
按管委会方面的表述,如果补充签订合同的含义为“对第一份合同内容作补充规定,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效力”,那么第二份合同签约日期与第一份应有不同,第一份合同也应为双方同时持有,但管委会和镇政府均以“找不到”为由未能向记者提供与孙建民所持内容一致的“第一份合同”。反之,如果其表述补充签订合同的含义为“废弃第一份合同,以第二份为准”,那么鉴于“第二份合同”约定条款对管委会绝对有利,管委会理应及时回收孙建民手中的“第一份合同”,或在“第二份合同”中予以声明“第一份合同”作废。
根据两份合同最后签章页第十一条所述,合同为一式五份,除签约双方和鉴证方持有外,公证机关备留一份,同时呈送清水县政府一份。但协调记者采访的监察局等部门均未能提取到,这被有关方面解答为“没有按规范操作”。
孙建民则对记者坚称与管委会只签过一次合同,“对这些单位通过非法篡改合同对付我,做梦也没想到。”种种迹象表明,两份大同小异的合同背后隐藏着什么问题,只有当事者才能解读。
不应放弃的权利
针对绿源公司租地被收回并解除合同一案,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绿源公司对各方的指控还有待权威部门调查,但其不应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这位人士指出,在该案中,虽然绿源公司持有对自己非常有利的合同,指控管委会有篡改合同和伪造《承诺书》之嫌,但实际上其公司持有人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没能及时发现而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放弃了说理、举证、质证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种情况下自身的利益很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即使上诉后能得到改判,也要花费大量本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得不偿失。
上述人士分析说,对于解除合同问题,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况时才可行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承包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超过一年,或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要求终止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该案中,土地
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按照物权行为理论及物权的独立性原理,基于物权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一种物权行为,绿源公司作为土地承包经营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任意收回承包地,并不得干涉承包人的经营自主权,这是由用益物权的期限较长,比较稳定的特性决定的。而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给付关系则是一种债权行为,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拖欠承包费的问题是一种纯粹的债权行为,绝不能动摇强大的物权行为。所以,单纯以拖欠承包费为由收回租出土地和解除该土地的承包合同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由此证明双方持有的两份合同真伪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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