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3月9日讯 (通讯员 蒋海文) “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和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不以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作为第一评价标准,过度看重学历出身,对“211工程”高校和非“211工程”高校毕业生差别对待。这种现象已经不仅仅是就业公平的问题,任其发展的话,将会对国家人才的评价发现、选拔任用造成阻力。”“两会”期间,湘潭大学校长、罗和安代表直指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院校歧视现象,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和相关法规,对就业院校歧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高等教育的代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公平问题,是近年来罗和安在履职过程中特别关注的一个焦点。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院校歧视日益‘显性化’和‘普遍化’,有悖于就业机会公平和教育公平原则。”罗和安代表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院校歧视,在当前突出表现为对非“211工程”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院校歧视,地方政府、企业在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层面上以条例、政策、通知的形式将含有院校歧视的内容予以制度化,作出不利于非“211工程”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定。这集中体现在就业资格、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等三个方面的制度性院校歧视。在就业资格上,许多地区和用人单位人为设置“门槛”,硬性规定限招“211工程”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机会上,对“211工程”高校毕业生在人才选拔聘用中予以优先;在就业待遇上,部分地区、企业在新进人员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等方面制定的相关政策,不以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作为主要的评价标准,过度看重评价对象的学历出身,对“211工程”高校和非“211工程”高校毕业生实行差别对待。
“非‘211工程’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院校歧视之所以愈演愈烈,是社会用人单位的错误观点、人才选择机制的相对滞后、地方政府政策导向偏差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罗和安代表深入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
罗和安代表认为,从全国范围来看,绝大部分来自农村的大学生集中在知名度不高的大学,使得教育机会公平遭遇“嫌贫爱富”的怪圈。学校名气排在专业对口之后,教育结果公平和就业公平日渐流于形式。
“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院校歧视混淆人才选拔和评价标准,不利于人力资源强国战略的贯彻实施。”罗和安代表指出了这种现象产生的消极影响。罗和安代表认为, 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院校歧视不利于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不利于人才选拨任用和人才流动配置。
“制定反就业院校歧视法律条款,从制度上消除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院校歧视。”罗和安代表呼吁国家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从制度层面解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歧视问题。同时,健全反就业院校歧视的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健全反就业院校歧视的政策与制度保障,强化法律监督,健全反就业院校歧视的司法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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