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起,上海金山、奉贤、崇明3个区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专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试点实践逐渐完善后,该做法将适时在全市推开。此举对引进该市户籍青年给予奖励或补贴,将使合作社等农业生产主体在吸引人才方面更具市场竞争力,同时也给户籍青年提供一个良好的就业导向。
江苏调整土地储备监管政策 地方政府不得自行收储出让土地
9月24日,江苏下发《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规范和强化土地储备监管,将土地储备融资限定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合理和可控范围内,防范金融风险。该《意见》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制管理,其债务情况应如实反映在省财政厅统计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土地储备机构融资实行融资规模控制卡制度,该卡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部门联合监管。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可融资规模,要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债务余额限额、土地储备机构上年度末债务余额确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及时清偿相关债务,在逾期债务清偿完毕前不得申领融资卡。
《意见》还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土地储备机构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并在核定的年度可融资规模内融资,不得超规模融资。9月30日前已发生的融资,计入2013年累计发放贷款总数;超过可融资规模的,本年度不再发放融资规模控制卡。
这一做法为全国首创。《意见》实施后,该省各地每收储、出让一块土地,都要经过国土厅等部门审核同意,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决定。
安徽出台全国首部林权管理地方法规
9月26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这是全国首部规范林权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从林权登记、林权流转、林权市场服务及争议处理等方面,对保护林农权益作出了规定。该《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条例》不仅细化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步骤和期限,还规定了抵押登记的程序,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林农融资贷款的可行性。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落实有关森林保险补贴、林业贷款贴息政策,为林权权利人融资提供服务。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林业发展提供信贷、保险支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林农联保贷款和森林保险等业务。
《条例》对“炒林”、“圈地”等行为予以明确限制和禁止。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流入方自主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造成林地荒芜和水土流失;若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建窑,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15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条例》还规范了林权争议处理的程序。根据规定,发生林权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村委会、乡级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对受理的林权争议案件,应当调查核实证据,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必要时应当现场勘验;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或者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