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宇)就业是民生之本。面对日益增大的就业压力,我省结合实际将制定就业促进地方性法规。9月26日,《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正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初审。其中规定,要统筹协调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立项评估的重要指标,从而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对条例草案进行说明的省人社厅厅长张健分析当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预计“十二五”时期,我省每年城镇需要就业的劳动力60万人以上,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30万人以上;人才市场“就业难”和劳动力市场“招工难”现象并存,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高校毕业生就业期望值高、创业愿望不强,政策性安置就业的压力越来越大;偏远山区、煤炭矿山企业独立工矿区职工子女就业困难问题突出。为有效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必须使之前省委、省政府促进就业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到法规层面,就业促进条例呼之欲出。
条例草案针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内容,结合我省实际做了必要全面的细化,明确了要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政府还要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条例草案还专门增加了扶持创业的内容,对优惠政策进行了原则规定;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对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高等教育政策,开展高等学校就业状况评估,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加强就业实习和见习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认为,在总则中对涉及就业工作的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晰,建议具体明确;对用工企业及自主创业者的政策支持比较笼统,建议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针对实际用工过程中,性别、年龄、生理状况等隐性歧视广泛存在的现象,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保障公平就业的条款及违反条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草案中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也不够明确,建议进行明确,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就业援助措施。
该条例草案将经过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再次提交常委会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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