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上海市公安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台办、公安分局、教育局,为创造台湾居民在沪就业更为良好的条件,进一步促进沪台两地人才交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现已取得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地区学生(以下简称“台生”)和取得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其他台湾居民”)在沪就业的有关工作。
通知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招录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只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可以在本市自主应聘到国有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时,对符合条件的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可以应聘相应工作岗位。在沪各类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聘任条件,积极招聘和录用台生与其他台湾居民。
通知要求,当用人单位与台生或其他台湾居民确定工作意向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到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到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通知规定,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与在沪用人单位确定工作关系后,应依照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或居留签注手续。
通知还要求上海市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在沪求职提供免费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推荐等服务。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如有疑问也可咨询本通知的发文单位。
通知还规定,在上海市就业的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与大陆同类人员在用工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同样的待遇。各区县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在沪就业的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好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的就业管理及服务工作,为他们在沪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邰 研)
来源:联合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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