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关于促进全市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放宽名称字号及行业用语限制,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并提出开网店要实名制。
《意见》允许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等个性化词语作为名称字号;允许使用反映其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用语;申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字样。在住所(经营场所)方面,《意见》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注册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进行登记;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以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积极引导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小微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意见》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城市困难人员、残疾人等自然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办网店,并实行“网店实名制”。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意见》同时明确,将依法查处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的覆盖面,加强对网络市场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意见》还在重点培育大型网络交易平台、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创建自主品牌、加强电子商务市场信用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