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于一审判决,被告张黎因偷逃税款,被上海市被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上海普陀区法院调查显示,去年6月至12月间,张黎用一间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买卖婴儿用品,采用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也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偷逃国家税款共计11万余元,法院依据偷税罪对其作出判决,处以张黎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金6万元,公司处罚金10万元。
由于这是全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因此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同时,由于很多媒体没有去现场听审,忽略了被告张黎以公司名义开设B2C网站、逃税的身份,截取其曾经在淘宝开店经历,误认为是在淘宝上卖东西逃税被罚,引起了很多个人网上卖家的恐慌,同时也引发了很多专家的关注。
张冠李戴:B2C逃税案误伤C2C卖家
为此,天极ChinaByte分别咨询了从普陀区法院和淘宝网。
普陀区法院相关人士表示,并没有因为此案向淘宝网发出协查函。至于在庭审中提到淘宝网,只是因为被告曾经在淘宝上开店,学习网络销售的经验。这样说,是为了说明被告的、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此案中,被告的逃税集中在其自建的B2C(商家对个人)网站上。
淘宝网法务部门表示,从未收到过普陀区法院的相关需求,连“相关电话都没有接到过”。同时,淘宝网法务部门表示,此前相当多媒体报道张冠李戴,混淆视听。
据介绍,对于企业用户,淘宝网一直有积极的审核机制,保证其通过淘宝的交易依法纳税。在企业用户入驻淘宝时,淘宝会对其营业执照和企业账号严格审核,其在淘宝上的账号必须是也只能是企业账号,所有通过网上交易的款项都必须通过这个企业账号。工商、税收部门只要查看企业的企业银行账号,就能了解交易情况,足额收税。
另外,易趣也表示:“我们在网站的用户协议上有很明确的标注,用户进行交易的基础是合法的。易趣只是一个平台,每个用户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相对法律责任也是独立的。张黎的案例我们也有一些了解,他是有一间实体公司的,可以说他是B2C。”
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荆林波、浙江大学软件学院副院长陈德人等专家均表示,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一定要谨慎。此前媒体的张冠李戴,把B2C逃税案扩大到整个网上交易,特别是C2C(个人对个人),很可能会伤害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企业卖家:应该足额缴税
对于企业卖家在网上交易是否应该缴税,所有的专家、相关企业、法律界人士都达成了惊人的一致——企业卖家一应该缴税。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王汝林表示:“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和企业的义务。因此,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势在必行。关键点在于什么时候该收,怎么收,收多少。对于企业卖家,由于他在线下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实体,电子商务不过是给他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因此,在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法出台之前,企业卖家应该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按时足额纳税。”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河也认为:“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要征税。根据法律,只要每次交易不超过200元,一个月累计不超过2000元,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超过,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需缴纳4%的增值税,如果没有依法缴纳,则存在被法律追诉的可能。卖家应该依法执行,保障自身的权益。从这个额度来讲,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卖家确实应该缴税,而个人卖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而中国最大的网上购物平台淘宝网也向ChinaByte表示:“无论是企业公民,还是个人公民,依法纳税是应尽的义务。在用户协议里,淘宝网明确规定‘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对于企业用户,淘宝有积极的审核机制,保证其通过淘宝的交易依法纳税。在企业用户入驻淘宝时,淘宝会对其营业执照和企业账号严格审核,其在淘宝上的账号必须是也只能是企业账号,所有通过网上交易的款项都必须通过这个企业账号。工商、税收部门只要查看企业的企业银行账号,就能了解交易情况,足额收税。交易中,淘宝所有买家都会自觉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宝进行交易,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淘宝会在所有交易进行中也会再三提醒无论卖家以何种借口在成交前后提出‘买家先确认收货,卖家再发货’,或者强行规定银行直接转帐等行为,请您特别留心,谨防欺诈行为。淘宝将对有此类行为的卖家做出严厉处罚!这样,就杜绝了企业用户通过其他账号走帐的可能。”
个人卖家:目前不宜缴税
不过对于个人卖家,专家以及相关企业还是显得相当的宽容,他们普遍认为目前不宜缴税,但从长远来看,应该做好准备。而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超过一定额度就应该缴税,但可以适当减免。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博导荆林波表示:“对于那些以网上交易为职业的个人卖家,他自己给自己、也给社会创造了一个就业机会。政府应该对此给予扶持,包括税收方面。这一点,欧美已经先行了。至于网上是否征收税收以及如何征收税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在没有充分论证的前提下,不要急于作出结论。尤其是电子商务,目前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在探索的阶段,监管部门对于这样的新生事物一定要培育和爱护,否则会扼杀它在我国的发展,加剧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数字鸿沟。”
浙江大学软件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陈德人也赞同暂时不宜缴税的观点,他认为:“大部分国家都对电子商务采取了积极鼓励和政策扶持的方针。特别是美国,在一半以上的网民开始习惯于网上购物的背景下,仍然几次通过并延长互联网免税法案就说明了这一点。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还需要化更大的力度来扶植,有更优惠的政策来引导,特别是对那些弱势的个人卖家,而不是在它还处在新生长期就要赋予其成人的标准。”
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福元则表达了一些不同的意见,刘福元认为:“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取得应税所得就要征税。但个人卖家也应该区分是一手交易还是二手交易。如果是二手物品交易,从2002年起,基本是按照4%税率减半征收;而一手交易,只要单笔不超过200元,一个月不超过2000元,也没必要缴税。所以预计个人卖家缴税比例很低。另外,基于电子商务本身绿色工业的特性,特别是对社会就业的贡献,建议政府可以适当减免相关从业人员所得税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