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引发法律纠纷的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案件有了明确法律判决依据,该领域经营者的“避风港”原则被明确确立。记者昨日从中国法院网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制定了《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电子商务解答》),这是我国法院首个审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规范。文件中明确规定该领域经营者一般情况不承担交易信息合法性的监控义务。
《电子商务解答》共16条,对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赔偿要件等进行了规定。文件指出,平台经营者一般情况不承担交易信息合法性的监控义务,不能仅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交易信息合法性的事前监控,或者客观上存在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就当然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但文件也同时明确,经营者若知道侵权事实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前,业内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是否具有对平台上交易的商品具有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的相关问题争议不断,虽然《电子商务解答》制定后,电商平台将不再受到监督责任的“束缚”,但部分专家仍希望电商平台不要滥用“避风港”原则,确实履行文件中提出的经营者所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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